文件要求,无人机制造人应在 “ 民 用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登 记 管 理 系 统 ” (https://uas.caac.gov.cn)上(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申请账户,填报其产品的型号信息;无人机所有人在“民用无人驾驶航 空器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实名登记,并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展示实名登记标志;无人机所有人或占有人应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国籍登记,并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展示国籍登记标志。
无人机的所有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然人)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法人。
无人机所有自然人应登记如下信息: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所有人的联系信息,包括移动电话号码、电 子邮箱和通讯地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信息,包括产品类型、制造人、 型号、序列号、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唯一产品识别码、飞控序号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用途。
无人机所有人为法人时,应登记如下信息:所有人的身份信息, 包括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人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以及本条第(a)段要求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信息和使用用途(即前一段所列的自然人需登记的无人机信息)。
对于个人自制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自制者需要登记:自制者个人信息、产品类型、型号(自定义)、序列号、飞控序号、基础数据(如 空机重量、最大起飞重量、最大飞行高度、最大飞行半径、最大外部尺寸 等)、动力系统数据、控制链路方式、遥控器/地面站、负载设备、应急处 置功能、工作环境、性能限制和使用用途等,并上传产品的图片。
已完成实名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如涉及境外飞行或载人飞行,应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以下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全文:
以下为通知全文: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民航大学、民航干院、航科院、民航二所、适航审定中心,民航各协会/基金会,体育总局航管中心,中航工业、中国商飞、中国航发、各无人机设计/制造企业:
为支持和服务好无人机产业发展,探索基于运行风险的无人机适航审定路径,适航司在2020年发布了《民用无人机产品适航审定管理程序(试行)》和《民用无人机系统适航审定项目风险评估指南(试行)》,并组织开展了多个无人机项目适航审定工作。我司近期结合无人机项目适航审定实践情况以及实名登记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修订完成《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性分析指南(征求意见稿)》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三份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征求审定系统和行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下载(http://www.caac.gov.cn/HDJL/YJZ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