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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足乌无人机】解读《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来源: | 作者:szwuas | 发布时间: 2023-04-12 | 177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十一)省级人民政府会同战区确定的管控空域。

未经批准,轻型无人机禁止在上述管控空域飞行。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

说明:

微型无人机飞行真高不得超过50米,否则需要申请空域;轻型无人机(常见为大疆系列)飞行真高不得超过120米,否则需要经过管控申请空域。而申请空域的前提,则是要先获得中国民航局执照


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位于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内,真高不超过30米,且在农林牧区域的上方。



关于飞行运行


第三十七条


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申请应当于飞行前1日15时前,向所在机场或者起降场地所在的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于飞行前1日21时前批复。

说明:

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前需按当地法规提交飞行计划申请,通过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


微型无人机在禁止飞行空域外飞行,无需申请飞行计划。轻型、植保无人机在相应适飞空域飞行,无需申请飞行计划,但需向综合监管平台实时报送动态信息。

第三十八条


无人机飞行计划内容通常包括:

(一)组织该次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飞行任务性质;

(三)无人机类型、架数;

(四)通信联络方法;

(五)起飞、降落和备降机场(场地);

(六)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刻;

(七)飞行航线、高度、速度和范围,进出空域方法;

(八)指挥和控制频率;

(九)导航方式,自主能力;

(十)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的,注明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申请;

(十一)应急处置程序;

(十二)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提交有效任务批准文件和必要资质证明。

第四十四条


未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禁止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从事货物运输,禁止在移动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上(内)驾驶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无人机。

说明:

即使在试飞空域内驾驶轻型无人机运输货物也需要提交飞行计划



关于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私自改造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破坏空域保持和被监视能力,改变速度、高度、无线电发射功率等性能的行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合格证或者执照,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驾驶民用无人机的,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超出合格证或者执照载明范围驾驶无人机的,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暂扣合格证或者执照6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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