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型、大型无人机进行飞行活动时需要取得适航许可,但申请适航许可的前提是要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以下简称:CAAC执照)。
第二章 第十六条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执照: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时必须取得相对应航空器的CAAC执照。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另有规定外,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组织无人机飞行活动1日12时前,应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但申请的前提是要取得CAAC执照。
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 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备查;
第五章 第四十四条 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未依法取得适航许可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贵令停止有关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使用无人机飞行但未使用CAAC执照依法取得适航许可,将停止有关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无人机总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停业整顿。
第五章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贵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机未实名登记实施飞行,将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第五十条 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CAAC执照操控无人机飞行,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CAAC执照从事农用无人机进行飞行活动,将停止作业,并处1000-10000元罚款。
第五章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