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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按照该《规范》,在运行过程中,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发送的运行识别信息包括: (1)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身份信息; (2)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时位置、速度、高度、状态等相关信息; (3)控制站的位置、高度等相关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空域属于公共资源,在空域中的运行是公共行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所需报送的信息不涉及姓名、电话、住址等任何用户个人信息。
此外,该《规范》实施分类精准管理,明确了不适用于仅在民航管制空域内运行且具备符合空域准入通信导航监视能力要求的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以及仅在室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是因为仅在民航管制空域内运行的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具备该空域保障运行安全所需的通信导航监视能力,无需额外具备运行识别能力;室内不属于公共空域,仅在室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对外界产生影响,也无需具备运行识别能力。相应的,运行单位或个人用户应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厂家明示的使用限制,对于注明仅在室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得实施室外飞行。
而为了满足不同的对象对于无人机运行的感知需求,《规范》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分为广播式与网络式两种模式。
在具体实施上,针对已销售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规范》分阶段作出了具体要求:
——在2026年5月1日前,应优先对不具备运行识别发送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加装运行识别模块,以保证《规范》实施后,已销售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以正常使用。
——自2026年5月1日《规范》正式实施之日起,不具备运行识别发送功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应实施运行。
——2026年11月1日前,已具备广播式或网络式运行识别发送功能,但不满足《规范》指定条款内容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尚可继续实施运行;同时,设备生产厂家应在此期限内,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加装运行识别模块,确保其同时具备广播式和网络式运行识别功能,至少满足《规范》指定条款的要求。
——《规范》自实施之日起,针对加装运行识别模块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给予36个月过渡期(到2029年5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完全满足《规范》要求方可实施运行。也就是说,2029年5月1日起,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须完全满足《规范》要求方可实施运行。
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产品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角度来看,《规范》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生产厂家实现无人驾驶航空器可靠被监视功能的难度,为未来更大规模、更多种类低空航空器安全纳入我国低空空域和空中交通体系奠定了基础,对于低空高复杂度、高密度、高融合性运行起到先导性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