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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县属国企“3亿买五千台无人机”续:协议解除,卖方被警示
来源: | 作者:szwuas | 发布时间: 2026-04-03 | 7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近日,河南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舆畅达交投”)花3亿购买5000台无人机一事,引起社会关注。此前,该县纪委监委方面表示,已收到举报信,正按程序流转。

  这5000台无人机的销售方,是上市公司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智能)。

  永悦科技发布的《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中的部分内容

  9月18日,据永悦科技披露的信息,该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因在此次事件中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被江苏省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永悦科技发布的另一则公告称,永悦智能和平舆畅达交投经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此前的买卖协议,终止合作。

  据厂家宣传网页显示,该型号无人机主要用于粮食作物播种、施药施肥等。盐城永悦官网 图

  涉事公司被江苏省证监局警示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9月18日,永悦科技发布《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实控人收到江苏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以下简称“《警示公告》”)称,经查,江苏省证监局发现永悦科技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8月27日,该公司全资子公司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交投签署《销售合同》,约定向其销售5000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为3亿元。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上述《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

  上述《补充协议》,永悦科技既未在2023年8月28日披露《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的同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23年9月5日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时予以披露。

  江苏省证监局认为,永悦科技上述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永悦科技董事长陈翔未能勤勉履行职责,确保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江苏省证监局决定对永悦科技、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平舆通用机场,机场建筑外墙仍未粉刷,钢架结构的建筑内长满荒草。央广网 图

  双方解除协议,终止合作

  与此同时,9月18日,永悦科技发布的另一则《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以下简称“《解除公告》”)显示,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交投于今年8月27日签订了《销售合同》。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上述《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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