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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足乌无人机】解读《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来源: | 作者:szwuas | 发布时间: 2023-04-12 | 660 次浏览 | 分享到:

据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在4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会议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实施《条例》为契机,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积极促进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力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


 


据此前公开的资料中显示,中国民航局、国家工信部曾于2018年1月26日发布征求意见通知,就《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此后,该条例曾被连续纳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如今在2023年4月终于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正式颁布,未来中国无人机产业必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下面,小编就将征求意见稿中关注度较高的部分条例引用原文并做一个说明解读



关于无人机系统


第八条


根据运行风险大小,民用无人机将被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其中:

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遥控驾驶航空器。

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遥控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者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无人机,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机。

中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不超过150千克,且空机重量超过15千克的无人机。

大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机。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无人机起飞重量和空机重量

2018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的无人机起飞重量和空机重量

说明:

无人机被分为两级三类五型,两级-国家级和民用级;三类-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管控类;五型-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分别对应的是旧版无人机分类中的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Ⅺ类)


植保无人机,是指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具备可靠被监视能力和空域保持能力,专门用于农林牧植保作业的遥控驾驶航空器


说明:

在《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中,植保类无人机的起飞全重不可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米


值得注意的是植保无人机在《条例》中并为列入单独的分类,起飞全重由5700千克改为150千克,飞行真高由15米改为30米。

也就是说,使用植保机进行30米以下的作业时不再要求取证,但如果超过30米则需要根据起飞重量和空机重量选择相对应的五型无人机。并且将植保机进行商用的话,不管是否在30米以上或者以下都是必须要取证的。


第十六条


从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和利用轻型无人机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强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说明:

必须投保三者险




关于无人机驾驶员


第二十条


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14周岁未满14周岁应当有成年人现场监护小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16周岁中型、大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18周岁

说明:

在2018版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中,中型无人机驾驶员年满16周岁即可,但在《条例》中已更改为18周岁


第二十一条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培训包括安全操作培训和行业培训

安全操作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理论培训包含航空法律法规和相关理论知识,操作培训包含基本操作和应急操作。安全操作培训管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

行业主管部门对民用无人机行业应用有特殊要求的,可实施行业培训,行业培训包括任务特点、任务要求和特殊操控等培训。培训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说明:

安全操作培训即为中国民航局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培训流程,具体培训内容和考试要求请参照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在2018年31日颁发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8-20R2)


第二十二条


驾驶轻型无人机在相应适飞空域飞行,需掌握运行守法要求和风险警示,熟悉操作说明;超出适飞空域飞行,需参加安全操作培训的理论培训部分,并通过考试取得理论培训合格证

独立操作的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其驾驶员应当取得安全操作执照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安全操作执照,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管理体系应当接受安全审查并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

说明:

驾驶轻型无人机超出真高120米的范围、独立操作的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及分布式操作无人机系统或集群,都需要取得相应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合格证

注:只要使用无人机进行商业都需要取证


第二十三条


国家无人机驾驶员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说明:

2018年31日颁发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8-20R2)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管理机构、飞行管制部门以及公安机关进行的身份和资质查验。

第二十五条


因故意犯罪曾经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中型、大型无人机驾驶员。



关于飞行空域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微型无人机禁止在以下空域飞行:

(一)真高5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

(四)机场、临时起降点围界内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

(五)国界线、边境线到我方一侧2000米范围的上方;

(六)军事禁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

(八)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5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和省级以上公路以及两侧50米范围的上方;

(九)军航超低空飞行空域。

上述微型无人机禁止飞行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会同战区确定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公开相应范围。警示标志设计,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划设以下空域为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

(一)真高12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四)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的上方;

(五)有人驾驶航空器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

(六)国界线到我方一侧5000米范围的上方,边境线到我方一侧20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军事禁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核电站、监管场所以及周边200米范围的上方;

(八)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

(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5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2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和国道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

(十)军航低空、超低空飞行空域;

(十一)省级人民政府会同战区确定的管控空域。

未经批准,轻型无人机禁止在上述管控空域飞行。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

说明:

微型无人机飞行真高不得超过50米,否则需要申请空域;轻型无人机(常见为大疆系列)飞行真高不得超过120米,否则需要经过管控申请空域。而申请空域的前提,则是要先获得中国民航局执照


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位于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内,真高不超过30米,且在农林牧区域的上方。



关于飞行运行


第三十七条


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申请应当于飞行前1日15时前,向所在机场或者起降场地所在的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于飞行前1日21时前批复。

说明:

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前需按当地法规提交飞行计划申请,通过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


微型无人机在禁止飞行空域外飞行,无需申请飞行计划。轻型、植保无人机在相应适飞空域飞行,无需申请飞行计划,但需向综合监管平台实时报送动态信息。

第三十八条


无人机飞行计划内容通常包括:

(一)组织该次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飞行任务性质;

(三)无人机类型、架数;

(四)通信联络方法;

(五)起飞、降落和备降机场(场地);

(六)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刻;

(七)飞行航线、高度、速度和范围,进出空域方法;

(八)指挥和控制频率;

(九)导航方式,自主能力;

(十)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的,注明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申请;

(十一)应急处置程序;

(十二)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提交有效任务批准文件和必要资质证明。

第四十四条


未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禁止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从事货物运输,禁止在移动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上(内)驾驶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无人机。

说明:

即使在试飞空域内驾驶轻型无人机运输货物也需要提交飞行计划



关于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私自改造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破坏空域保持和被监视能力,改变速度、高度、无线电发射功率等性能的行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合格证或者执照,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驾驶民用无人机的,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超出合格证或者执照载明范围驾驶无人机的,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暂扣合格证或者执照6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说明:

超出管控范围未取证将被处以罚款;操作的无人机与驾驶人所持有的证件载明的机型与五型不符,将被暂扣合格证或执照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未经批准飞入空中禁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以及暂扣经营许可证、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2个月至1年以及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吊销经营许可证、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2年内不受理其航空相关许可证书申请。

(一)未按照规定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

(二)违反飞行限制条件飞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

(四)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

(五)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

(六)未经批准飞入空中危险区或者除空中禁区以外其他不允许飞行空域的;

(七)发生影响飞行安全的特殊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处置不当的;

(八)不服从管制指挥指令的。


第五十五条


国家无人机执行飞行任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个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将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说明:

违反条例的单位/个人将被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系统等平台,会对个人生活等造成影响。


证件介绍


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CAAC)颁发的电子执照,持有人具备无人机相关理论知识和必备的操作技能,凭该执照享有申请空域批准和申报航线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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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驾驶员执照


无人机操控员合格证是指掌握无人机基本操作技能并经过相应培训、考试合格后,由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ALPA)颁发的证书颁发的电子证及实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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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民用无人机操控员应用合格证


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 通过CAAC组织的无人机驾驶员执照考试后, 学员取得由CAAC签发的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的学员同时具备增发合格证资格,可按照流程申请增发由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ALPA)签发的民用无人机操控员应用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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