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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行业大事件丨民航局就《事件样例》修订稿征求意见,7月8日截止
来源: | 作者:szwuas | 发布时间: 2026-07-03 | 2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 民航局就《事件样例》修订稿征求意见,7月8日截止

6月24日,民航局航安办发布通知,就《事件样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8日。《事件样例》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制定,是民航安全信息报告的核心标准文件。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民航安全信息管理,明确不安全事件报告标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管控安全风险。

根据征求意见稿,事件样例由紧急事件(运输航空紧急事件、通用航空紧急事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紧急事件)样例和非紧急事件(运输航空非紧急事件、通用航空非紧急事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非紧急事件)样例组成。事件发生后,应当先遵照紧急事件样例判断,再判断是否属于非紧急事件


通用航空紧急事件和通用航空非紧急事件适用于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的航空器,以及按照《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实施的经营性载客以外的运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紧急事件和非紧急事件则适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持有人的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 运行阶段重新界定,报告时限与判定规则进一步细化

征求意见稿对“运行阶段”作出明确界定:对于有人驾驶航空器,是指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对于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从航空器为飞行目的准备移动直至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且主要推进系统停车


报告时限方面,紧急事件事发相关单位均须填报报告表,警告类事件若判定为假警告,无需电话报告,但须在24小时(境内)/48小时(境外) 内填报。非紧急事件的警告类假警告,须在48小时内填报。此外,试飞、表演、训练和校验飞行中属于科目/任务要求的情况,不适用于事件样例。相关意见可于7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安全信息政策问题与建议邮箱safetyinformation@caac.gov.cn(无意见或建议可不反馈),并标注邮件标题为“事件样例意见反馈”


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通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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