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解读|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空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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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zw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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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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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3日,为进一步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有关事项,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部门起草了
2023年11月3日,为进一步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有关事项,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空中交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分为六大类:管制空域、飞行活动申请、飞行前确认、行为规范、适飞空域内的避让规则及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等六大类。
下面小编将引用原文,来讲讲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重点部分并加以讲解。
由国家空管委办公室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划设规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地区确定管制空域范围并对外公布。

在2023年5月发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未要求驾驶轻型无人机在真高120米内需要持有中国民航局执照(CAAC)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以下简称:CAAC执照),但在此征求意见稿中对相关部门、单位和地区都有明确的空域范围划分。
那么是否表示之后的无人机在120米以下的管制空域划设范围内也需要持有执照去进行飞行活动申请呢?
试飞空域:适用于航空器的公共航路,可进行无人机飞行活动,但飞行高度不能超过120米范围。
遇有下列情况,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还应当包括:
①全程使用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活动、飞越集会人群上空、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手动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任务备案证明材料。
②运载危险品或者空投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除外)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任务备案证明材料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授权或者委托材料。
③模型航空器在航空飞行营地空域外实施飞行活动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授权或者委托材料。
④在真高120米以下管制空域实施飞行活动的,需提供涉及的管制空域内的相关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材料。
⑤实施融合飞行活动的,应当明确此次飞行活动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
飞行活动申请内容明确的相关材料,可以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提供,或者提交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