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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解读|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空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 | 作者:szwuas | 发布时间: 2023-11-14 | 29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3年11月3日,为进一步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有关事项,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部门起草了


说明

明确了不同情况下进行飞行活动前需提交申请或备案的单位,在通过相关单位的批准后才可实施飞行。而提交申请或报备的前提,则是要先取得CAAC执照。



3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首次飞行活动实施3个工作日前,向起飞地分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分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首次飞行活动实施1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说明

操控无人进行飞行活动前3日,应当使用CAAC执照对起飞地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才实施飞行。



4


在真高120米以下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操控人员应当及时将起飞、着陆等飞行信息通报相关设施管理单位。


说明

操控无人机在真高120米以下的管制空域范围内进行飞行活动前,应当及时将相关飞行信息提交给在此空域范围划分内的部门、单位和地区

关于在真高120米以下进行飞行活动时,需要再次提醒大家的是,在此范围内只要使用无人机进行商业用途都是需要取证的



5


当发现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轨迹前方出现其他航空器时,应当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向飞行轨迹右侧避让;确需超越前方航空器,应当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从前方航空器右侧超越;发现与其他航空器存在空中相撞风险时,应当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减速、悬停、改变高度或者降落避让。


说明

适飞空域内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如遇上方状况时,请按以上规定进行避让及超越



6


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无需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除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外,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说明

明确了此类无人驾驶航空器不适用此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对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予以重视,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在提高无人机操作安全意识的同时,共同努力推动无人机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福祉和经济效益。而最为重要的,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能确保无人机在实际操作中的安全可靠性的一点则是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操控员执照(CAAC执照)。


三足乌不仅仅限于提供无人机驾驶员/操控员必要的飞行技能和相关理论知识的培训和指导,还可以提升驾驶员/操控员的素养和技能,使他们能够有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能力,从而确保航空安全。因此,取得CAAC执照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对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的帮助,还能够有效防止无人机被用于违法活动或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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