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50061060
028-86522069
第十条 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应当按照民航部门规定登记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单位应当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完成后,在民用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民用无人机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原所有者应当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变更后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登记信息。
禁止改装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硬件设施或者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
第十一条 民用无人机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民用无人机行业协会、俱乐部、培训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制度建设,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指导,建立会员情况信息统计及安全管理档案制度。
第三章 飞行管理
第十三条 民用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与飞行活动相对应的驾驶员资质及证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人机操作人员无需取得驾驶员证照:
(一)操作空机重量小于等于4千克、起飞重量小于等于7千克民用无人机的;
(二)在室内运行民用无人机的;
(三)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民用无人机的。
第十四条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飞行规则;
(二)对所操控无人机的飞行安全负责;
(三)飞行前准备并检查民用无人机状态;
(四)依法取得驾驶员资质,并随身携带相应驾驶证照和相关飞行手续;
(五)服从空中管制,按照经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活动。
第十五条 飞行管制部门负责组织空中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民用无人机飞行管制工作,对空中不明情况进行查证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