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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输、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
(五)危害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
(六)偷窥、偷拍个人隐私;
(七)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或者未粘贴规定登记标志的民用无人机飞行的,可以向民航部门或者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或者接到举报的,应当立即查找其使用者、所有者,责令其立即停止飞行,依法扣押相关物品。
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依法对民用无人机实施技术防控等紧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及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的相关企业和人员,民航、飞行管制、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协同配合,有关企业应当协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民用无人机安全应急管理纳入政府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信息互通、协同配合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制定民用无人机飞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 使用民用无人机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民航部门规定,事先制定飞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检查风险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飞行遇有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出现危及飞行及公共安全情况时,应当迅速向事故发生地最近的公安、飞行管制、民航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应当依法使用民用无人机,对使用安全负责;操作人员(含驾驶员)对民用无人机飞行安全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