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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来源: | 作者:szwuas | 发布时间: 2019-08-23 | 1191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八条 民用无人机生产经营企业、所有者、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纳入相关监督管理平台,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相关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公民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者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提醒、警示购买者;

 

  (二)未按规定登记或者粘贴登记标志;

 

  (三)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

 

  (四)未按规定如实登记的;

 

  (五)未按规定登记、粘贴标志并实施飞行活动。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公民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民航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上空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民用无人机,由机场所在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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