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50061060
028-86522069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21号
《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7年8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20日起施行。
省长 尹 力
2017年8月18日
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使用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务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第三条 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发展、分级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加强对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军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分级联动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民用无人机实施安全管理。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工商、海关等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航部门)负责对民用无人机和从事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平台,配合飞行管制部门及时查处空中违法违规飞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