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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来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 作者:szwuas | 发布时间: 2023-08-07 | 109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且仅当执照持有人满足本章和本规则第F章规定的相应训练与检查要求、并符合飞行安全记录要求时,方可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相应权利。

目前为止执照将一直有效,到期以后将会自动进行1个月的延续,但同样需要持有人满足上诉要求,在符合飞行安全记录的同时,才能行使相应权利



第92.93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或者等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a)小型和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1)可以担任相应等级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长。

(2)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应类别与级别等级(如适用)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c)超视距等级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1)可以操控相应类别与级别(如适用)等级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超视距运行


小型、中型执照持有可担任相应等级无人驾驶航空器机长,中型涵盖小型所有权利;超视距等级持有人可操控相应类别与级别等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超视距飞行

 



空中交通管理



第92.511条  空域分类与划设

(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分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和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以下简称适飞空域)。

(b)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空域,军航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确定的管制空域。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c)民用机场及其周边管制空域的划设应当结合机场运行实际情况,兼顾飞行安全和空域效能,科学划设,动态调整。民用机场及其周边管制空域应当按照机场净空保护相关规范标准划设。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入机场周边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

明确了管制空域及适飞空域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确定的管制空域



第92.525条  一般规定

(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按照责任区范围由相应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飞行活动实施过程中应当接受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或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

(b)在民航空管管制范围内的飞行活动,由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由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按相关规定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c)在民航空管管制范围外的飞行活动,由相应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由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按本节的规定提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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