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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来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 作者:szwuas | 发布时间: 2023-08-07 | 109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中国民航局又双叒叕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啦!

本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效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此规章共分为总则、操控员安全操控要求、登记管理、适航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运行与经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下面小编将引用原文,来讲讲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重点部分并加以讲解。



操控员安全操控要求



第92.51条  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要求

(a)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应当符合以下安全操控要求:

(3)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超出适飞空域飞行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参加安全操控培训的理论培训部分,并通过考试取得理论培训合格证明。

(b)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应当符合以下安全操控要求:

(1)除本款第(3)项、第(4)项规定情形外,操控中国运行人运行的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持有按本章颁发或认可的有效操控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当操控中国运行人运行的小型、中型或者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外国境内运行时,操控员可以持有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操控员执照。

(4)操控分布式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运行人取得本规则第92.603条规定的运营合格证的,除安全操作责任人以外,其他涉及操控任务的人员无需持有操控员执照,但应当按照运营合格证的要求完成相关培训。

操控轻型航空器超出适飞空域需进行理论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操控小型、中型航空器必须取得操控员执照;无人机编队飞行的安全责任人也必须完成操控员执照培训并取证



第92.57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和等级的申请材料

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执照或者等级的申请,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1)身份证明。

(2)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记录的声明

(3)相应的身体情况证明

(4)理论考试合格的有效成绩单。

(5)授权教员的资质证明。

(6)训练飞行活动的合法证明。

(7)飞行经历记录信息。

(8)实践考试合格证明。

明确规定了申请操控员执照和等级的驾驶人员应当递交的材料



第92.61条  执照的有效期

按本章颁发的操控员执照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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