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82272216
028-86522069
(2)小型、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3)可在100米以外超视距运行的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4)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明确了运行人应该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第92.631条 视距内运行
(a)对于需要按照视距内运行程序实施的部分飞行阶段,包括夜间运行,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或者观测员应当与无人驾驶航空器保持直接且无设备辅助的目视接触。
(b)禁止飞越集会人群上空。
(c)与其他障碍物之间应至少保持相应运行所要求的最低安全间隔。
(d)应当开启防碰撞灯光,且仅在昼间运行。
(e)应当将航路优先权让与其他航空器。
上述内容为视距内操控员进行飞行活动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92.633条 超视距运行
(a)应当将航路优先权让与有人驾驶航空器。
(b)当飞行操控危害到空域的其他使用者、地面上人身财产安全或不能按照飞行计划继续飞行,应当立即停止飞行活动。
(c)操控员应当能够随时控制无人驾驶航空器。对于使用自动模式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应当能够随时超控。
上述内容为超视距操控员进行飞行活动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法律责任
第92.61条 执照的有效期
(f)在下列情形下,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不再具有按照本章颁发的执照和等级权利:
(1)执照持有人由于故意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i)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ii)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iii)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iv)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执照持有人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期间,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或销毁证据的。
(3)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g)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被认定为一般(含)以上飞行事故责任人,执照持有人不再具有按照本章颁发的执照和等级权利。
第92.1001条 违反适航管理的处罚
改变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空域保持和可靠被监视能力、速度或者高度等出厂性能及参数未及时在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更新性能、参数信息的,由局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92.1005条 违反证照管理的处罚
未按规定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而驾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