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82272216
028-86522069
(d)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分为管制服务、协同服务和信息服务。管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行识别服务、飞行活动计划服务、间隔控制服务以及流量控制服务;协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注册服务、飞行活动申请或备案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协同服务;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态势信息服务、运行环境信息服务、记录与统计分析服务以及空域与航线规划服务。
(e)确定所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应当考虑运行场景、飞行空域、服务对象的差异。
(f)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应当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从事飞行活动时应当提前进行空域申请,待批准后才可实施飞行,而申请空域的前提是需持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运行管理
第92.611条 涉及酒精及药物等的限制
(a)操控员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担任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
(b)操控员当按照局方的要求接受酒精或者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
在饮用含酒精饮料的8小时内、血液酒精含量≧0.04%及受药物影响的情况下不得进行无人机飞行任务
第92.613条 电子围栏应用
(a)除经局方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以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安装并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
(1)小型、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2)可在100米以外超视距运行的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3)在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的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的安装应当符合有关适航要求。
(c)除经局方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本条(a)款无人驾驶航空器所安装的电子围栏应当经第三方机构进行有关安全能力的评估,并按照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功能和安全能力等级实施飞行。
(d)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说明书、飞行手册或者等效文件中,应当包含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电子围栏应用程序。
小型/中型、百米外进行超视距运行的微型/轻型、重点地区及机场净空区运行的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都必须安装电子围栏并需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能力评估
第92.615条 运行控制要求
(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人应当履行运行控制责任,确保有效监控和管理以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的飞行活动:
(1)在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的最大起飞全重超过1.5千克,或者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飞行安全高度运行的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